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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5日  浏览量:11450  

                 孝市职改办文〔2019〕6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9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9〕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职称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为现在我市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其他人员由具有资质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推荐申报,并须本人提供近一年在我市缴纳的社保证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当年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职数管理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19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申报评审条件

各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省职改办公布的最近修订试行条件(可在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查阅)执行。具体条件参看本年度各系列(专业)评审材料受理通知。

四、有关政策

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明确,其它政策与往年保持总体一致。

(一)事业单位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从今年起,在事业单位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单位已设置了相应的正高级岗位且有空岗,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各地各单位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正高级教师申报人数原则上与往年基本持平。按省职改办要求,评审通过的高级教师(含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评审通过人数的30%。

(三)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积极推进卫生系列职称分级分类评审。根据省职改办安排,从今年起下放孝感市中心医院卫生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医学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医院自主评审、自主发文、自主办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仍按往年程序申报评审。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各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专业的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测试中的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且报考时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水平能力测试实行双线控制,分数线不低于60分(按百分制计算),合格率不超过80%,其测试合格成绩作为参加相应专业、级别职务评审的必备条件,有效期3年。基卫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线略低于正常申报人员合格线。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仍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当年有效。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水平能力测试采取面试答辩形式进行,结果当年有效。

(五)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我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专家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不占评审通过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高校评审工程类高级职称,应将企业工作经历作为重要依据。为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重大工程项目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职改办推荐参加省职改办组织的高级职称特殊评审。

(六)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鼓励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支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具体按《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80号)和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七)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按照人事人才扶贫工作要求,加大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项评审,试点开展乡镇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专项评审。上述两类人员评审职称时在论文、科研成果方面不作硬性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各系列、专业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发布后,单位推荐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中级职称沿用往年申报规则提供纸质材料。自主评审单位由其自行决定申报方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严格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附件2)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逐级送审核查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予以通报。

六、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严格标准条件。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对照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方案和量化标准,合理设置学历、资历、论文在量化评审中所占比重,科学开展评审,确保评审质量。评审通过率总体不超过80%。实行自主评审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应于评审前10个工作日报职改部门备案。

(二)严格评审程序。各评委会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规定随机抽选产生专家评委。评审时,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评委学习评审工作纪律和职称政策,组织签订承诺书;组建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评审全过程;做好痕迹管理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评审意见须由评委签字,未通过人员写明未通过原因。

(三)严格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双公示”制度,评审前公示参评人员名单,评审后公示通过人员名单。评审会结束10个工作日内,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情况报告、会议纪要、表决统计表复印件等按管理权限报职改部门备案。高级职称通过人员名单同步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到相应评委会办公室查询未通过原因。

七、其它事项及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年度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动已上线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查验”“职称证书补办”等事项网上办理,推动职称网上评审、网上表决全覆盖,推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和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继续精简“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各类材料,进一步方便群众、优化服务。

(二)进一步做好信访核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各类职称信访件须按程序认真核查。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规定时限内逐级复核到位,并将核查时间、参与核查人员、核查方式、核查过程、结论性意见及处理意见等内容形成核查报告报送交办部门,并附详实的佐证材料。凡在信访核查过程中存在敷衍塞责、欺上瞒下的,一经查实,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要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职称政策执行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市职改办将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巡查。对不诚信申报个人、不正确履责单位进行曝光和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市职改办将取消评委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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